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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銷售公約》 - 頭條日報 Headline 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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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可做小池塘的大魚,還是做大海的小魚?

  商家若想在風高浪急的大海打滾做跨國大買賣,宜高瞻遠矚,預早做好市場調查,善用科技減低因語言、文化及法律差異而碰釘、被打沉的風險;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及金融科技拓展新市場。

  跨國買賣的合約方各有各熟悉的法律制度;很多時因主觀上「正確」法律定義、用詞及商業習慣不同,易生誤會,引起非必要訴訟、增加運營成本。

  為減少國際營商障礙,聯合國八○年訂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中美意法等國支持下於八八年實施;《銷售公約》為締約國家之間的商貿創設一套認可、公正的國際貨物銷售統一規則。

  《銷售公約》有九十多個國家加盟,若然《銷售公約》能適用於香港特區,意味有助香港商家,尤其是中小微企可與佔有全球經濟總值約三分之二、來自不同法律體系的締約國更容易擴展經貿,避免跨境貿易時受到不熟悉的外地法律規限,同時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貿易及爭議解決樞紐的地位。

  《銷售公約》雖是一部成功的國際法律,但其歷史與規模未能完全與時俱進,因而無法有效地應對當下大行其道的國際網店零售及服務貿易等新的交易形式;故存有「現代化」的空間。律政司今年三月發表有關《銷售公約》諮詢文件,歡迎公眾九月底前發表意見。筆者認為《銷售公約》值得支持,只要使用時適合地引用或豁免公約條款,就有助香港商家走向國際市場大展鴻圖!

律師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

陳曉峰




September 08, 2020 at 11:0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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